被告人李某盗窃案 盗窃罪 扒窃 盗窃数额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2)五法刑一初字第42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在原来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下称"一般盗窃")条文之后,增加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下称"特殊盗窃")四种行为方式。从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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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2)五法刑一初字第420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李某,男,1953年5月9日出生,无职业,家住昆明市市五华区。2010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滨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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