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与黄某梅离婚案 民事 离婚 彩礼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安市民益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春胜

刘亚利

刘亮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三种返还彩礼款的情形,符合其中之一的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以给付彩礼款造成给付乙方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被告予以返还,但未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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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1、判决书序号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贾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连臣,北安市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梅,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春胜;审判员刘亚利、刘亮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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