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诉洪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 公司法人独立 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海安县弘阳法律咨询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505号
审理法官:

罗有敏

王广灏

童士伟

代理律师:

郑小龙

郑小龙

法官解说
公司是市场经济社会最重要的企业形式。通过公司的形式,投资人不仅可使其收益实现最大化,还可将其投资的风险限于出资之内,即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前提是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及保证公司人格真正的独立。反言之,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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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505号
2、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汪某。
委托代理人王一鹏,江苏省海安县弘阳法律咨询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某、洪某2。
委托代理人郑小龙,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挺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160号301-22室。
法定代表人洪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小龙,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有敏;代理审判员:王广灏;人民陪审员:童士伟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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