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2)宿豫刑初字第0365号
审理法官:

张帅

张守业

于永美

代理律师:

赵长明

晁祥琴

胡传高

胡传高

法官解说
被告人林某、杜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在辩护人、公诉人与法官之间存在较大分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林某、杜某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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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2)宿豫刑初字第0365号。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年冬阳。
被告人林某。因本案于2012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9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长明、晁祥琴,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因本案于2012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逮捕。辩护人胡传高,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传高,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帅;人民陪审员:张守业、于永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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