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 自首 刑事和解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刑初字第137号
审理法官:

马柏华

张守业

于永美

法官解说
对于黄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黄某的行为不符合一般自首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符合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准确语境应是犯罪以后在人身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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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案由:交通肇事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立军。
被告人:黄某,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3月29日被逮捕。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柏华;人民陪审员:张守业;人民陪审员:于永美。
审结时间: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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