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运河湾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财产混同 公司人格否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宿迁市宿豫区侍岭法律服务所法律

文书字号:
(2013)宿豫商初字第0440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中,孙某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能否承担责任?按照法律逻辑的一般规定,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是一人有限公司具有其特殊性,所以在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方面也有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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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3)宿豫商初字第0440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叶某,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杰,宿迁市宿豫区侍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运河湾生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宿沭路北侧(汇文中学西首)。
法定代理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某,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杨立江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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