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不履行给付养老金法定职责案 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案由:
行政给付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2)宿豫行初字第000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丽丽

王亚东

陈立军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中有一个争议,即宿豫区农保处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能否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是依据1992年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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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2)宿豫行初字第000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给付养老金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罗芳梁。
被告:宿迁市宿豫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下称宿豫区农保处)。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费自力,工作人员。
被告: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宿豫区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高华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费自力,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海洋,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丽丽;代理审判员:王亚东;人民陪审员:陈立军。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2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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