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知情权;获取信息;程序正当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宿迁市宿豫区关庙法律服务所

宿豫区人社局

宿豫区人社局办公室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行初字第0002号
审理法官:

周丽丽

钱月梅

王伦章

法官解说
知情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悉、寻求和获取信息的权利,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该项权利的实现,否则,就违背了程序正当原则。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的知情权应包括知悉执法依据、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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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行初字第0002号
2.案由:要求履行法定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袁维刚,宿迁市宿豫区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靳某,宿豫区人社局主任科员、监察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宿豫区人社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宿迁市宿豫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丽丽;审判员钱月梅;人民陪审员:王伦章。
6.审结时间: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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