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巫山县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 工伤时间的认定
案由:
行政给付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巫山县人民法院(2011)山法行初字第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冉世明

黄裕萍

何红炼

代理律师:

李行胜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为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实务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金银坎煤矿因当地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清理整顿关闭小煤矿而被关闭,此类纠纷是因政府落实有关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应参照政府主导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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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巫山县人民法院(2011)山法行初字第71号判决书:
2、案由:社会保障行政给付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李行胜: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简称社保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职工。
第三人巫山县金银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贵某,该公司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巫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冉世明,审判员;黄裕萍、人民陪审员:何红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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