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乙女盗窃案 盗窃罪;刑事责任能力年龄;聋哑人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2)屏山刑初字第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申伯英

陈林

罗玉官

代理律师:

刘汉洲

张星屏

法官解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键点为如何查明被告人身份及年龄等与量刑密切相关的问题。
本案中,认定二被告人基本身份情况的依据,仅为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被告人乙女至始至终未作任何关于自己身份情况的供述,且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2)屏山刑初字第29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自报姓名),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聋哑,住山西省大同市。2011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汉洲,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乙女(编号),女,20岁以上。2011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星屏,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屏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伯英;代理审判员:陈林;人民陪审员:罗玉官。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