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诉张某等健康权案 民事 健康权纠纷 活动组织者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

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

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3〕向民初字第309号
审理法官:

陈林

刁望云

王海涛

代理律师:

于欣颖

战宝石

郎东君

耿菊

法官解说
《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对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不再区分营利主体还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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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3〕向民初字第309号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孟某,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职员,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代理人于欣颖,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职员,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代理人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住所地佳木斯市友谊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郎东君,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职员,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代理人耿菊,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陈林、人民陪审员:刁望云、王海涛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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