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2〕向民商初字第135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颜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郭俊荣、人民陪审员:韩策、韩晶
(二)诉讼主张
原告刘某诉称,2008年10月22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690 000元,约定2010年5月29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以偿还。2010年5月29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刘某出具借据,约定该笔欠款自2008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利息算至还清欠款时止。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690 000元及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不认可欠款事实。原被告之间的欠款已经通过债务转让的形式予以消除。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2日被告王某在原告处借款690 000元,约定2010年5月29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后经协商,双方于2010年5月29日补充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某用在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王成文的款项偿还刘某,同时自2010年6月1日起,以690 000元为本,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给付之日。"2010年6月1日,原、被告及王成文签订债务转让协议,被告债务转让给王成文,并与原告签订了委托书,原告可凭借委托书收取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成文的执行款项。同时还约定,被告保证转让给原告的债权无瑕疵,为了确保原告债权的实现,被告承诺为王成文偿还债务本息进行担保,直至还清全部款项。此后,原告一直未收到王成文偿还的欠款及法院的执行款,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还款责任。
上诉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出具的借据1份。证明:被告王某欠原告刘某690 000元,月利率2%,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被告王某和原告刘某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证明:2010年6月1日,被告已将债务转让给案外人王某2。
3、委托书1份。证明原告可凭借委托书收取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成文的执行款项。
(四)判案理由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据,被告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外人王某2的款项偿还原告,不能视为原告放弃了向被告主张借款的权利。因此,本案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转让债权协议,应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即被告并没有脱离原有债务关系当中,而由第三人王某2加入到债务关系,与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债务,且被告也未提供案外人王某2已经偿还该笔借款的证据。故对被告主张债务已经转移,应由案外人王某2独自承担,被告不应承担该笔债务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且约定的利息未超出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五)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690 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90 000元,按月利率2%,从2008年10月2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3 978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六)解说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权的协议,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原告接受被告转移债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债权。在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增加一个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他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更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从债务人的角度看,被告明确表示与案外人王某2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且被告也并未从原告收回原借据,并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承诺对所欠原告借款本息进行担保,直至还清全部债权本息为止,其行为也反映出自愿继续承担该笔债务至还清为止。通过本案实际情况看,原被告虽然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但又约定被告保证转让给原告的债权无瑕疵,为了确保原告债权的实现,被告承诺为王成文偿还债务本息进行担保,直至还清全部款项。因此,本案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转让债权协议,应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而不是合同义务全部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被告并没有脱离原有债务关系当中,而由第三人王某2加入到债务关系,与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债务。所以,原告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姜环宇)
【裁判要旨】原被告虽然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但又约定被告保证转让给原告的债权无瑕疵,为了确保原告债权的实现,被告承诺为他人偿还债务本息进行担保,直至还清全部款项。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转让债权协议,应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而不是合同义务全部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