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诉王某租赁合同案 无权处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化肥厂机动处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2)龙民初字第3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文东 单位: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租赁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而是私自将车转卖给第三人,这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原告完全可以据此法定解除事由要求解除合同。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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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2)龙民初字第394号。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秦某,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化肥厂机动处干部,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王某,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第三人:李某,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海珍
6.审结时间:200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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