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朱某等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案 堆放物致害;安全注意义务;赔偿责任
案由: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2)新红民初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魏忠

史立波

田梦

代理律师:

王鹏飞

杨建

法官解说
本案系堆放物坍塌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1. 有堆放物致害行为,被告黑龙江煤炭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七台河洗煤厂排干场堆放的煤矸石坍塌造成原告黄某2身体损害抢救无效死亡。
2.有受害人与损害事实,本案受害人黄某2到...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2)新红民初字第29号。
2、案由: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系受害人丈夫)
原告:王某2。
委托代理人:王某3。
被告:朱某。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鹏飞,男,系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4,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男,系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七台河洗煤厂。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系该厂党委副书记。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忠;审判员:史立波;代理审判员:田梦。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