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厦门华得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的阻却条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289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曾福平

陆德强

邹兴华

丁楚琪

法官解说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在通常交易中较多强调承租人的义务,但是关于出租人的义务却较少提及。而司法实践中,在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却常常需要确定出租人义务。笔者试借用本案例,结合有关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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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71号
二审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2890号
2.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上诉人),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曾福平、陆德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华得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杨全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兴华、丁楚琪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强;审判员:郑松青;代理审判员:黄玉梅。
二审法院:厦门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林;代理审判员:洪培花;代理审判员:陈璐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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