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X县人民法院(2012)年宝刑初字第211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漪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刘福江,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X分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X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刁品源;审判员:王向红;人民陪审员:赵银忠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王某在其退休后并在无执业医师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为他人治疗不孕不育症。2011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其位于X县家中为陈某分别使用30ml硫酸庆大霉素、氯化钠注射液、地塞米松注射液配制液和30ml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糜蛋白酶配制液疏通输卵管,治疗不孕症,致陈某药物过敏死亡。X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陈某系药物致急性过敏性休克死亡。
本案系被告人王某委托其亲属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案发。被告人王某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 被告答辩:对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构成非法行医罪,均不表示异议。
3.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王某具有法定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陈述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的规定,构成自首;被告人王某系1936年10月10日出生,犯罪时已经满75周岁,依据刑法规定,年满75周岁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案的发生是被害人慕名前往被告人处,被告人推辞不过才对其予以治疗,退休之前被告人在X县X镇和第二人民医院从事助产工作,有着丰富的治疗经验,而且其治疗并非利益驱动,而且其使用药物是通过正当途径买来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发现被害人有问题后,立即拨打了110、120抢救,而前来抢救的医生因未带相关医疗设备而未将被害人送至医院进行抢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于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深深地忏悔,而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20万元,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次刑法是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对于老年人犯罪更应本着这一原则,被告人岁数已经大,而且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三)事实和证据
X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其退休后并在无执业医师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为他人治疗不孕症。2011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仍在无执业医师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X县家中为陈某(女,1975年9月19日生)分别使用30ml硫酸庆大霉素、氯化钠注射液、地塞米松注射液配制液和30ml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糜蛋白酶配制液。疏通输卵管,治疗不孕症,致陈某药物过敏死亡。X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陈某系药物致急性过敏性休克死亡。本案系被告人王某委托其亲属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案发。被告人王某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多份供述比较稳定,均证实被告人王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过程。
2.证人胥某、张某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在2009年至2012年之间,在无执业医师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为他人治疗不孕症并收取报酬。
3.证人杨某、王某2等7人的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害人在案发当日在被告人王某家中就诊,发生事故后急救和报警的情况。
4.鉴定结论X县法医学病理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系药物致急性过敏性休克死亡。
5.发破案经过、接处警记录、案件移送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此案系被告人王某的亲属拨打110而案发。2011年12月30日,X县公安局接X县卫生局移送案件后,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发现王某有作案嫌疑,后民警将王某带至城北派出所进行调查。
6.被告人户籍证明、电话查询情况,证实当事人身份情况及被告人王某案发时已满75周岁,无前科的情况。
7.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四)判案理由
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王某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江苏省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王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案发后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信。
(五)定案结论
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1.被告人王某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过失犯罪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X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解说
本案是一件较为典型的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所谓非法行医是指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侵犯的客体既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又是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医疗行业在众多行业之中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因为医务人员具有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大责任,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重大利益,所以国家对从事医务职业的工作人员有着严格的要求。1994年9月1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从事医疗机构职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1)没有或非法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本案的犯罪人王某是一名从医院退休的护士,在没有无执业医师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为他人治疗不孕不育症并收取费用。在主观方面,犯罪人王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从事医疗业务活动,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犯罪人则是存在过失或间接故意。从本案的庭审调查中可以看出,犯罪人王某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严重后果,因为自身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综上所述,犯罪人王某在其退休后并在无执业医师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为他人治疗不孕不育症,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应当处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鉴于犯罪人王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犯罪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发生事故后,犯罪人王某立刻委托其亲属报警,属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犯罪人王某属于《刑法修正案(八)》中第十七条之一"已满75周岁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我国之所以规定对年满75周岁的犯罪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要是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深入贯彻而适时制定的。据统计至2010年6月,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67亿,约占总人口的12.8%,预计到2015年将超过新增人口数量。如此庞大的群体不能不引起重视,后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此项规定。通过本条规定,将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得以法定化、规范化,使得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便于操作。以区别对待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核心内容,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加以区分,对过失犯罪一律采取应当从轻和减轻处罚,采用的是过失必减主义,实现了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处罚问题上的立法平等。(3)犯罪人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酌定从轻"纳入刑事审判的量刑环节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立法意图在于鼓励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主动地赔偿受害者一方,并将被告一方在民事部分的积极表现,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更明确的规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给了法官判案时明确的自由裁量权,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又要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被害人及其家属与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达成民事上的赔偿,取得了量刑上的谅解,法官根据这种情况,在量刑上予以考虑,这种做法有利于实现现在一直倡导的司法和谐,节省了较大的司法资源。法院也应当适时的引导、帮助被害人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同时鼓励被告人以主动、积极的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和真诚的悔罪态度换取被害方的谅解,从而达到依法适用缓刑考验期的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案件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及法定的、酌定的量刑情节,X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判决。
(杨浩杰)
【裁判要旨】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没有或非法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以及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两种情形。在量刑时,应综合分析行为人有无自首等情节,是否系未成年人或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情节,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