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不服丰县民政局殡葬管理处罚案
案由:
外资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徐州市彭城律师事务所

徐州市彭城律师事务所

丰县单楼乡殡葬改革办公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徐行终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宗民 单位: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明其父尸体已火化的火化费收据,经法院核查确为伪证,被告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适用徐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5日颁布实施的《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对原告1993年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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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1996)丰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徐行终字第30号。
2.案由:不服殡葬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姜某,男,48岁,汉族,江苏省丰县人,农民,住丰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洪某,女,汉族,江苏省丰县人,住丰县单楼乡田楼村东北队,系原告之妻。
一审委托代理人:姜某1,男,28岁,汉族,江苏省丰县人,住丰县,系原告之子。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万军徐州市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杨方明徐州市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丰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董某,该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于某,丰县单楼乡殡葬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红英;审判员:张新华王光友。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辉;审判员:梁华;代理审判员:宋新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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