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邳州市四户镇政府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拒绝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徐行终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辉 单位:
从本案情况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妥。所谓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证据不足,就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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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徐行终字第8号。
2.案由:不服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45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苍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7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被上诉人):邳州市四户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1,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涛徐发银邳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友堂;代理审判员:戴咏梅曹立勋。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辉;审判员:何兰生;代理审判员:梁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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