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北京市东城区社保中心拒绝履行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案
案由:
拒绝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1147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媛婧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所涉及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通过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和“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鲜明表述所确立的。此项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困扰我国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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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114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李强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某1,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白某,该中心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鹏英;代理审判员:刘晓;人民陪审员:王树荆。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勇;代理审判员:刘天毅杨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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