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温泉县支公司拒绝给付赔偿金案 免责条款
案由:
拒绝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温泉县粮油加工厂

亚桥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博州分公司业务管理科

博州爱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0)博中经终字第00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6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原告顾某向被告温泉县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在职高修理厂修理期间被发生的火灾烧毁,温泉县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是本案处理必须明确的关键问题。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其原因就在于他们对原告投保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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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1999)温初字第56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0)博中经终字第0015号。
2.案由:拒绝给付赔偿金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顾某:温泉县粮油加工厂职工(已停薪留职)。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剑平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温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温泉县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夏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博州分公司业务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镭博州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多思别克;审判员:巴特道尔吉于孟兰。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光学;代理审判员:朱学辉黄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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