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2)仙行初字第31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农民,住仙游县。
被告:仙游县公安局赖店派出所,住所地:仙游县赖店镇土山村。
负责人:陈某1,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仙游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仙游县公安局赖店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陈某2,男,农民,住仙游县。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丽仙;审判员:林向阳;人民陪审员:张文胜。
(二)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仙游县公安局赖店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仙公(赖)不受[2012]003号《仙游县公安局赖店派出所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对原告的报案不予受理。
2.原告诉称
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因宅基地对换问题发生多次纠纷。2009年至2010年间原告被第三人殴打多次,第三人因此被仙游县公安局赖店派出所行政拘留7天,且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此,第三人怀恨在心,一直伺机报复。2012年6月12日下午,原告欲到赖店镇政府拿调解协议书,在镇政府门口,第三人同其父亲、儿子欲殴打原告,被门卫陈某3拦阻。之后,第三人尾随原告回家,将原告从房间中拉到客厅,并挥拳猛击原告头部,原告用手招架时,右手亦被打伤。下午3时许,原告醒后,到被告处报案。被告却以第三人有不在现场的证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被第三人殴打为由,不予立案。当天下午4时左右,第三人又追到原告家,挥拳猛击原告面部几下。原告又赶到被告处报案。这次被告干脆不做调查了解,直接以原告诬告为由拒绝受理。第三人挟嫌报复,先后两次殴打原告,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告却偏袒第三人,作出仙公(赖)不受[2012]003号《仙游县公安局赖店派出所不予受理告知书》。被告作出的该告知书认定第三人没有殴打原告,证据明显不足,事实不清,是错误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3.被告辩称
2012年6月12日15时50分许,原告到被告处报案,称其于2012年6月12日下午15时许在自己家门口被第三人殴打右太阳穴和右手。接警后,被告立即进行调查。经依法调查查明:2012年6月12日14时许,原告与第三人因厝地纠纷,二人先后来到赖店镇政府要求处理,但双方在赖店镇政府发生言语纠纷,原告先骑电动三轮自行车回家,第三人没有殴打原告,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与第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陈某5和陈某3证言等证据,且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依法作出仙公(赖)不受[2012]003号不予受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原告陈某先后两次到被告仙游县公安局赖店派出所报案称:是日下午15时许与16时许,其在自己家门口和家中先后两次被第三人陈某2殴打右太阳穴和右手,以及被打了头部两下。接受报案后,被告进行调查,并于2012年6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仙公(赖)不受[2012]003号《仙游县公安局赖店派出所不予受理告知书》,对原告的报案,经调查认为不属于公安行政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对此不服,于2012年7月9日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仙游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仙政行复[20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准其上述诉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仙公(赖)不受[2012]003号《仙游县公安局赖店派出所不予受理告知书》,以证明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2.仙政行复[20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证明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3.仙游县公安局赖店派出所对原告陈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两份,对第三人陈某2、证人陈某4、陈某3、王某、陈某5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复印件三张,以证明被告在原告报案后,开展调查工作的事实。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其接到行政相对人报案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理条件的报案,应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本案原告陈某先后两次的报案均称被第三人陈某2殴打,被告对这两次报案没有及时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违反了上述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故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仙公(赖)不受[2012]003号《仙游县公安局赖店派出所不予受理告知书》,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3目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被告仙游县公安局赖店派出所2012年6月13日对原告陈某作出的仙公(赖)不受[2012]003号《仙游县公安局赖店派出所不予受理告知书》;
2.被告仙游县公安局赖店派出所应于判决生效后对原告陈某2012年6月12日先后两次的报案及时受理调查并依法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仙游县公安局赖店派出所负担。
(六)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安机关对公民报案的治安案件,能否以案件事实清楚、违法事实存在等作为受理的条件。
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对公民报案的治安案件,经审查,如违法事实不存在,说明案件涉及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故本案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是对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本案原告报案时称被第三人殴打,属于治安案件,因此公安机关对原告的报案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公安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机关的任务是追究、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不能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这里的“应当”是对公安机关的义务性规定,即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而不是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受理并登记是一项法定程序。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并登记,不能以案件事实清楚、违法事实存在等作为受理的条件。实践中所谓“不破不立”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是对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并不是对受理条件的规定。本案原告先后两次报案均称被第三人殴打,被告对原告的报案应及时依法受理,在调查结束后,如认为违法事实确实不能成立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规定处理。
因此,受诉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重作是正确的。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吴丽仙)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0 - 3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