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2)仙刑初字第865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飞鹏、戴晓东。
被告人:徐某,绰号阿肥公,男,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籍贯福建省仙游县,农民,2012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锦水、吴涌盛,福建望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丽;人民陪审员:张文胜、林美燕。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8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某因家庭琐事与非法同居者陈某发生争执,进而对被害人陈某拳打脚踢,并将其摁倒在床铺上,用拳头击打其胸腹部,又用脚踢被害人陈某致其掉到床边的地上,后离开房间到自家后门与邻居林某2一起下象棋。10时许,被告人徐某的婶婆黄某听闻其夫妻吵架赶至现场,发现被害人陈某昏迷在床边的地上,马上叫被告人徐某及其亲戚对被害人陈某实施抢救,后经仙游县医院医生确认,被害人陈某已死亡。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系被钝器外力打击致右肝破裂大出血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父亲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父亲陈某2达成人民币16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父亲陈某2的谅解。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2.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3.辩护人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妥,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2)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在其叔公徐某2找村干部协商解决、村干部报案的情况下,有机会逃跑却没有选择逃避,应认定为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自首。
(三)事实和证据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儿。2012年8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其用拳头连续击打被害人陈某的胸腹部,并将被害人陈某摁倒在床上又打了几下,其在抱女儿离开时又用脚踢了被害人陈某,致被害人陈某从床上滚落到地板上。之后被告人徐某离开房间,在自家后门与邻居林某2一起下象棋。10时许,被告人徐某的婶婆黄某听邻居说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陈某在家中吵架便赶至现场,发现被害人陈某昏倒在床边的地板上。黄某马上叫被告人徐某,徐某听闻便立刻上楼对被害人陈某实施抢救,并让林某2拨打120叫救护车。后经仙游县医院医生确认,被害人陈某已死亡。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系被钝器外力打击致右肝破裂大出血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父亲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父亲陈某2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徐某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父亲陈某2人民币1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当天,被告人徐某在家中被仙游县公安局赖店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于上述时间其听见邻居徐某家二楼房间内传出较大的争吵声,便让其孙子徐金政去喊徐某的叔公徐某2过来看什么情况。
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徐金政跑到其家中说徐某家发生争吵,其便到徐某家,看见徐某抱着孩子坐在后门,便上二楼找陈某,其看见被害人陈某仰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就叫徐某上楼,之后其抱着徐某的女儿回家。
3.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有个小孩跑到其家中说徐某夫妻在家争吵,其便到徐某家,看见徐某抱着女儿在一楼,其便问为何吵架,徐某没有回答,其就上二楼,看见陈某躺在地板上,眼睛睁开,便问陈某为什么吵架,但陈某没有回答,其见吵架停止了便回到家中。之后,其妻子黄某去徐某家,隔一会儿,其妻子回来说丹丹都没有反应,于是其再次去徐某家,看见医院医生为陈某检查后,宣布陈某已死亡。之后,其向村干部报告了相关情况,并询问如何处理。
4.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与徐某在徐某家后门下象棋,不一会儿,徐某婶婆黄某就从徐某家二楼很紧张地喊徐某赶紧上楼看看,然后徐某就跑上楼,没多久徐某就在二楼窗户喊赶紧打120,其便用手机拨打了120,之后便离开了。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黄某跑到她家说陈某快不行了,一起到徐某家看怎么回事,其看见陈某眼睛闭着,不一会儿医院医生过来检查后宣布陈某死亡。
6.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于案发当天其接到徐某父亲徐某电话后赶至徐某家,只见陈某的尸体放在二楼地板上,徐某坐在陈某脚边,其问徐某怎么回事,徐某回答当天早上陈某要回娘家,徐某不让她回,后来二人发生厮打。后陈某的尸体被抬到厅堂,不一会儿公安人员就到了现场并把徐某带走。
7.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3时30分左右,徐某2到其家说徐某与陈某发生争吵,后陈某突然死亡,问其该怎么处理,其告诉徐某2要保持现场,并用自己的手机向赖店派出所报警。
8.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其供述内容与上述查明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9.仙游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10.仙游县公安局对被害人陈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书。
11.协议书、谅解书。
12.被告人徐某的身份证实材料。
(四)判案理由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在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关于被告人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仙游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六)解说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类型自首,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现场逮捕的非被动性。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留在现场是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留在现场而非受到强力控制无法逃离现场;第二,对他人报警的明知性。这里的明知有二层含义,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看到、听到或明确被告知已有人报警,也可以是依照一般常识推断有人应该已经报警;第三,对民警逮捕时的服从性。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警察赶到现场后对其进行调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押解时,始终顺从配合;第四,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还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被认定为自首。当然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视为对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行为的否定。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某虽然在警察赶到现场后将其控制时无抗拒行为,但其并不具有对他人报警的明知性。体现在被告人徐某不知道徐某2去找村干部,且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是该村村干部陈某4,陈某4是在自家报案。另外,被告人徐某在警察对其做的第一、二份笔录中均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徐某供认犯罪事实具有彻底性。
我国《刑法》之所以做出了关于自首的规定,从立法精神上看,如此规定,旨在鼓励和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最大限度消除隐患,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本案中被告人徐某虽抓捕时并无拒捕行为,但其不具有对他人报案的明知性和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故不构成自首,因此对其判处十年的监禁刑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王冠丽)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具体应当注意四个要素:第一,现场逮捕的非被动性。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留在现场是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留在现场而非受到强力控制无法逃离现场;第二,对他人报警的明知性;第三,对民警逮捕时的服从性;第四,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