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行政决定案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登记;劳动者投诉
案由:
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

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仙游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仙游县鲤城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行终字第1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蔡松铸

法官解说
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依法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用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社会问题。虽然我国已制定了多部关于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仍然有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以提高员工实收工资,发放福利等方式折算应当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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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4)仙行初字第1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行终字第115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蔡松铸,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某,仙游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福建仙游宏茂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新财,仙游县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丽仙;审判员:林向阳;人民陪审员:张文胜
二审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完育;代理审判员:陈飞燕刘开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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