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要求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家税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行政案件;法定职责;诉讼请求
案由: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二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本案被告已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该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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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1)涵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要求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家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二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平原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2583938-0。
法定代表人谢彦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雨来(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涵江区国税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公园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0372521-8。
法定代表人刘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元龙(特别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健美、审判员沈世武、人民陪审员翁志红。
二审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完育、审判员林天明、代理审判员刘开赐
6、审结时间
一审:2011年10月19日。二审:201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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