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不服被告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告知义务;行政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调查处理大队

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大队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行终字第110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升,私家车的数量越来越多,而停车难导致的乱停车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在本案中,被告(上诉人)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尽告知的穷尽措施,导致原告(被上诉人)林某1在同一地点被罚了...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行初字第2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行终字第110号裁定书。
2.案由: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1。
委托代理人:林某2。
被告(上诉人):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王某、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调查处理大队科员。
委托代理人曾某、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大队副大队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广霖;人民陪审员:陈波叶丽爱。
二审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天明;代理审判员:陈飞燕刘开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