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上杭县交通局案 劳动合同的订立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01)杭民初字第3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德华 单位:
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首先要查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要查明纠纷的原因、性质,才能依法处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原告在参加上杭县永公路建设前的身份是农民,在工兵营开山连期间是民工,而不是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告作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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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01)杭民初字第397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男,193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上杭县交通运输公司退休职工,住上杭县。
诉讼代理人:傅智鸿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杭县交通局,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陈某1,该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李凤光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飞燕;审判员:林德华李其基
6.审结时间:20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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