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案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过失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2)昌刑初字第00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雷凤鸣

白建利

韩宝儒

法官解说
:
本案为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是处理本案的关健,原告就其主张所依据的合同以及被告就其辩解所依据的合同,成为最终影响本案处理结果的焦点。
本案的交通肇事罪是在被告人侯某零口供的情况下,通过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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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昌刑初字第00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12)昌中刑终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 案由: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3、控辩双方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系死者李某2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女,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系死者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男,汉族,2009年11月14日出生,系死者李某2长子。
法定代理人焦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昌吉市,系李某3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男,汉族,2011年4月14日出生,系死者李某2次子。
法定代理人焦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昌吉市,系李某4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雷凤鸣,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男,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汽车销售商。2011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昌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白建利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宝儒,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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