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2)梅民初字第693号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庭审组成人员:俞桂天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买受位于梅城镇XX路XX号供销社产业105号套房;被告也买受供销社产业106号套房。2012年3月间,被告趁原告外出,在105套房与106套房之间的通道擅自搭建大门,堵塞公共通道,严重影响原告套房的通风、采光及其他居住条件,并占用通道,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林某立即拆除位于梅城镇XX路XX号一层原告105套房与被告106套房通道之间的铁门,恢复原告的通行、通风及采光。
2.被告辩称:1.加装铁门是为了防盗,并不存在占用公共面积的动机和事实。房屋的原设计并非住宅,因此,由于设计的原因,该房屋时常发生被盗事件;事实上,被告在加装铁门后曾交给原告一把门锁钥匙,原告不接受。2.原告房屋与被告的住宅入口处成丁字形,原告的通行不经过被告安装的铁门,不存在影响原告通行的事实。3.被告所安装的铁门位于原告两个窗户之间,如果原告认为被告所安装的铁门对其通风采光有影响,被告可以将现有的铁门位置安装到原告两个窗户的外侧,这样既不影响原告房屋的通风和采光,也有利于原、被告的共同防盗安全。
(三)事实和证据
1.闽清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梅城镇XX路XX号的105号、106号套房产权分别为原、被告所有,双方系相邻关系;原告房屋其中二个窗户处在通往被告房屋公共通道上,在靠近被告大门左侧窗户是原告采光、通风主要来源。2012年3月间,被告私自在其门前(原告二个窗户之间)的公共通道上加装一扇封闭式铁门,铁门位于原告卧房窗户与被告房屋入口之间,铁门关闭时,原告的通风、采光受到了较大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房产证1份。
2.现场照片1张,共同证明被告加装在通道的铁门影响了原告通风、采光和正常居住条件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四)审判理由
闽清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之规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公共通道上加装铁门,对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了较大影响。(1)被告林某未经原告许某同意擅自在公共通道上加装铁门;(2)对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了较大影响。
(五)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梅城镇XX路XX号的105号、106号套房通往被告大门公共通道上加装的铁门。
(六)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原、被告诉争的权利的性质。
一、原、被告双方诉争的采光、通风权属于相邻权。
首先,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而言之即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应便利相互之间的权利行使,而不能对对方造成妨碍。因此,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出于平衡相邻各方的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的考虑,对权利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另外,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公共通道上加装铁门,对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了较大影响,损害了原告的相邻权。原告作为权利受损一方有权请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二、适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相邻权案件多发生于生活事务或生产事务,情况复杂,事实难以认定,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现场勘查与经验法则相结合。本案被告安装铁门本身不存在问题,但从现场勘查看,铁门安装的位置位于原告房屋唯一的通风、采光通道上,阻挡了通风和光线,因此可不必进行鉴定,直接判断相邻一方的损失与另一方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及被告安装铁门与原告通风采光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三、确定补偿方式,实现双方利益。由于相邻权时兼具财产权益和人格利益而最终又归结为通过物质性手段来实现该利益的权利,所以能够带来物质性利益的解决方式不失为一种好途径。因此,解决相邻权纠纷案件,应充分考虑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义务人的侵权情节、受损害程度或危险程度,参考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影响、公共利益等因此确定补偿方式,以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本案中安装的铁门直接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且拆除成本低,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因此判决拆除铁门,既保障了原告正常的采光、通风权利,也将被告的损失降至最低。
(冀东)
【裁判要旨】相邻权案件多发生于生活事务或生产事务,情况复杂,事实难以认定,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现场勘查与经验法则相结合。解决相邻权纠纷案件,应充分考虑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义务人的侵权情节、受损害程度或危险程度,参考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影响、公共利益等因此确定补偿方式,以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