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诉李某、第三人闽清县个体汽车联合运输队劳动争议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

闽清县个体汽车联合运输队办公室

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榕民终字第12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敬椿 单位: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是指依法招用、管理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能承担相应责任的组织。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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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02)梅民初字第44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榕民终字第1247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钱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驾驶员,住闽清县。
诉讼代理人:林建伟林鸿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女,1954年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农民,住闽清县。
诉讼代理人:包某(系被告李某之女),女,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闽清县。
第三人:闽清县个体汽车联合运输队,住所地:闽清县梅城镇梅溪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队长。
诉讼代理人:郑某,男,1942年出生,汉族,闽清县个体汽车联合运输队办公室主任,住闽清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敏洲;代理审判员:李延刘晓霞。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军平;代理审判员:王晓如林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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