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冯某诉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某、吴某相邻关系案 相邻关系;容忍义务;恢复原状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12)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提供维修便利的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是否应由提供免费维修的开发商负担,住宿费和误工费是否可作为第三人的损失,第三人是否可以在维修完成前主张损失,如果可以,则损失补偿标准如何量化,以及第三人是否可对维修施工时...
展开

(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
一审调解书: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12)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原告:冯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某,男,193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宋广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麦某,均为该司职员。
第三人:陈某
第三人:吴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华强;人民陪审员:曲营建高建民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7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