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抢劫、盗窃案 抢劫罪 盗窃罪 胁迫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2)高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树青

牛顺才

李志强

代理律师:

李卫星

毕红荣

法官解说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温某用铁丝将看护人李某2的房门拧住,并用刀子、电棍对李某2进行威胁。然后从XX寺将石碑运走。怎样认定李某、温某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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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判决书: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2)高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菊仙。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襄汾县人。2011年10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高平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2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卫星,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温某,男,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襄汾县人。2011年10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2年3月2日高平市公安局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毕红荣,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树青;审判员:牛顺才、李志强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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