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诉沈阳韵达公路工程处健康权一案 道路养护单位;管理养护义务;过错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3)于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春杰

郭建

李艳敏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主要争议点在于道路损坏后长期不予维修,道路养护单位是否应当对行人在路上摔伤所致损害承担责任;行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坑洼不平的路上摔伤,自身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双方的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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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㈠、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3)于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
㈡、案由
健康权纠纷
㈢、诉讼双方
原告:秦某
被告:沈阳韵达公路工程处
㈣、审级:一审。
㈤、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春杰;代理审判员:郭建;人民陪审员:李艳敏。
㈥、审结时间: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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