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诉被告李某、第三人覃某合伙企业一案 合伙企业 清算 侵占合伙财产 赔偿责任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桂林市桂滨法律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3)叠民初字第30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远璐

陈国先

粟喜发

法官解说
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组织,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伙人从中取得投资回报。企业设立后,合伙人按协议投入企业的财产便与合伙人相分离,成为合伙企业的独立财产。这些财产是企业开展正常经营的物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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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3)叠民初字第308号判决书
2、案由:合伙企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申某
委托代理人潘昌漓,桂林市桂滨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第三人覃某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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