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肖某等债权人撤销权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大足县法律援助中心

重庆市泰升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08)双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文胜 单位: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卢某、肖某与被告张某之间转让房屋,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被告肖某杀害邓某致其死亡,按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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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08)双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死者邓某之母),女,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邓某1(死者邓某之女),女,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
原告:邓某2(死者邓某之女),女,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原告邓某1、邓某2之母),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欧阳新,重庆市大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肖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
被告:卢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蒋阳重庆市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被告肖某妹夫),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大足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文胜;审判员:喻才能;人民陪审员:刘东明
6.审结时间:20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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