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非法采矿案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从旧兼从轻
案由:
非法采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刑初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高志新

王忠远

时岩

代理律师:

薛成海

法官解说
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从旧皆从轻的原则。被告人闫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修订前的刑法对于此罪的门槛要高于现行的规定,因此,应当按照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定罪量刑。依照当时的刑法,非法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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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刑初字第35号。
2、案由:非法采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2012年3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薛成海,黑龙江晓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志新;审判员:王忠远;代理审判员:时岩。
6、审结时间: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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