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诉何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民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劳务活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民初字第264号
审理法官:

赵妍

代理律师:

秦红光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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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民初字第264号。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霍某,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乔某,双鸭山市宝山区。
被告何某,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赵妍。
审结时间: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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