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中华,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文武,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笑茜,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相处过程中两人虽有摩擦,但尚能接受。2012年4月8日,原告按照青岛风俗向被告一家支付彩礼人民币80000元,定于11月份办理婚宴及婚姻登记手续。但订婚之后,因被告生性猜疑,被告对原告无信任感且多次提出分手,导致两人关系剑拔弩张。后矛盾发展至不可调和之境地,双方均同意不再缔结婚约。但就原告所给付的彩礼,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时至今日,仍无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款项人民币80000元,并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原告的主张不符合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于2012年4月8日订立婚约。原告主张其于订婚当日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8万元,被告不予认可,称原告当时只给付彩礼人民币6万元,且被告当时没有接收该款,直接退给了原告。订婚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另申请证人袁玉芝(原告母亲)和宋海涛(原告同事)出庭作证。证人袁玉芝陈述称:我儿子与被告2012年4月8日订婚,彩礼我给被告现金80000元,叫爸妈又给了2000元,还给了两床被,一床高级毛毯,给了被告3000元买衣服;我把80000元和2000元分开放在同一个纸箱里,把箱子给了我儿子,我们三人一起到的被告家,到被告家后我儿子把箱子给了被告,后来这些钱被告一分也没返还;(问:2012年4月8日订婚,80000元你怎么准备的?)一开始家中有部分现金,我于2012年4月7日去银行提了40000元,凑齐了80000元;(问:2012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分手后,你有没有去被告家索要彩礼钱?)去了,被告母亲说不给;(问:你们几人去的?)我、我老公、司机宋海涛、儿子大爸爸王玉山、大姑王玉芳;(问:关于你们要彩礼钱,被告怎么说?)说我们去的晚了,我希望原、被告和好,但是被告母亲说去晚了。证人宋海涛陈述称:原告与被告分手后,订婚钱被告不退给原告,我觉着不合理,订婚钱好像是80000元;(问:你什么时候认识被告的?)第一次见面具体时间记不清,原告带我去被告工作处洗牙,于是认识的;(问:原、被告分手后,你去过被告家几次?)两次,去问女方要彩礼钱;(问:被告与其家人怎么说的?)不退;(问:订婚时你去过被告家么?)没有;(问:你是否亲眼看到原告将彩礼钱给了被告?)没有。对上述证人证言,原告认为证人袁玉芝证明了取钱及给付彩礼的过程,被告收到了彩礼80000元整;证人宋海涛证明了其两次与原告等人去被告家索要该彩礼,但被告方均拒绝返还。被告则称:1、两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被告确实收到过原告的彩礼钱;2、二证人系原告亲友,与原告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证言证明力极弱,可信度低,法院不应采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录音三段,分别是2012年7月原、被告双方的电话录音、2012年9月18日原告父母及大姑大爷和朋友到被告家的对话录音、2012年10月14日原告与朋友宋海涛到被告家与被告及其母亲的对话录音,欲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彩礼80000元,且双方曾多次交涉。
2、2012年4月7日的银行账目记录,欲证明原告母亲取款40000元,于2012年4月8日订婚当日连同家中现金40000元凑齐80000元后交付给被告。
(四)判案理由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中的通话内容及对话内容,结合原告提交的银行帐目记录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彩礼8万元的事实,被告虽言称原告当时只给付彩礼人民币6万元,且被告当时已将该款退给了原告,但被告未就其主张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实际共同生活,因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8万元,其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人民币80000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
(六)解说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当然城市中也并不少见。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不应予以支持。(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起返还彩礼之诉的,如果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不是男女双方,可直接列实际给付人和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利于纠纷的真正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通常,给付彩礼一方不会让接受彩礼一方出具收条等证据,因此实践中当接受彩礼一方不承认收到彩礼的情形下,给付彩礼一方如何举证成为一个难题。在这种无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可以根据相关证人证言、音频视频资料、给付彩礼一方的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据综合考虑加以认定。
本案中,虽然被告不认可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结合原告提交的银行帐目记录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彩礼8万元的事实,被告虽言称原告当时只给付彩礼人民币6万元,且被告当时已将该款退给了原告,但被告未就其主张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实际共同生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8万元,应当予以支持。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王鹏)
【裁判要旨】当事人给与另一方彩礼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实际共同生活,因此当事人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币8万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