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林某1等婚约财产案 未经同意录制的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平建 单位: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当事人选择私录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情况日益增多,大量通过私录方式制作的视听资料被广泛地应用到诉讼实践中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就视...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男,汉族,现住长乐市。
被告:林某1,女,汉族,现住长乐市。
被告:林某2(系被告林某1之父亲),男,汉族,现住长乐市。
被告:陈某(系被告林某1之母亲),女,汉族,现住长乐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水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林平建
6.审结时间:2008年9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