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挪用公款案 挪用公款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272号
审理法官:

卓文贵

林钿章

谢贤滔

代理律师:

王玉刚

法官解说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是对行为人两起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的结果。本案在涉及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是否累计计算问题上存在不同认识,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行为人先后挪用公款,在后一次挪用公款时,前一次所挪用的公款已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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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272号
2、案由:挪用公款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春华。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任长乐市市场建设管理中心鹤上市场管理站出纳,后任长乐市市场建设管理中心玉田市场管理站副站长,住长乐市。因本案于2011年3月2日由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9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玉刚,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卓文贵;人民陪审员:林钿章、谢贤滔
6、审结时间:20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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