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权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商初字第1193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财产保险合同的设立落实的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应当就其投保损失获得充分的补偿,但决不能获得超额补偿,从而防止获得超额补偿后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出现,即为预防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而设。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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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商初字第1193号判决书
2.案由:刘某1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1,男, 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阳,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128号。
负责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灌云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孙静。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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