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诈骗案 诈骗罪;累犯;发现漏罪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唐瑞丽

张有仁

于相州

代理律师:

胡泊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是否认定其累犯情节的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张某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诈骗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完全符合适用累犯的条件,本次犯诈骗罪,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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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小X),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长葛市。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月18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3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6月7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胡泊,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瑞丽;审判员:张有仁;人民陪审员:于相州。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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