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找人顶罪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友峰

陈晓

黄国民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刑法禁止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维护交通管理秩序。因交通运输关系着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事故一旦发生,被害人生命安全将处于危险状态,在没有其他救助者的情况下,规定抢救伤者是肇事者的首要义务有重...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交通肇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2年11月2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4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飞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友峰;审判员:陈晓;人民陪审员:黄国民
6.审结时间:2013年2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