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诉合浦县供电公司等土地侵权赔偿案 土地侵权;民事赔偿;电路占地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

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

南珠水泥厂

原合浦县公馆镇建设站

合浦县公馆镇村镇规划建设站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合民再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焦点是供电公司应否按民事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对韶海公司和金田百汇城进行赔偿。从一审到再审,法院判决均认定合浦供电公司是讼争线路、线杆的产权人,其架设行为侵犯了韶海公司和金田百汇城合法权利,因而判令供电公司赔偿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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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04)合民初字第580号
二审判决书:(2006)北民一终字第93号
再审判决书:(2008)北民再终字第19号
重审判决书:(2014)合民再初字第4号
(二)案由:土地侵权赔偿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北海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原告:合浦县金田百汇城。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文钦刘宁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浦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昕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为忠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浦南珠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叶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南珠水泥厂原厂长。
被告:合浦广业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被告:合浦公馆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厂厂长。
被告:合浦县公馆镇盐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锋,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北海银岭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焕,副厂长。
第三人:合浦县公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原合浦县公馆镇建设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辉,合浦县公馆镇村镇规划建设站副站长。
(四)审级:再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合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曦,审判员周怀辉叶维全。
二审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向雄、审判员张燕琼苏骅。
再审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晓,审判员黄冠灵杨雪云。
重审法院:合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宏宽,审判员何福敏罗伯俊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28日。
再审结案时间:2009年11月19日。
重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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