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港民初字第1511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滨海商业公司退休职工。
原告:孙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滨海商业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张某1,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港油田测井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季某(张某1之岳母),女,天津市河西区交通局退休干部。
被告:范某,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港区南开合成材料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季某(范某之母),女,天津市河西区交通局退休干部。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制审判人员:审判员:党国华
二、诉辩主张
原告张某、孙某诉称
原告张某作为被告张某1、范某聘请的保姆照顾二被告的小孩,在二被告家工作了10天,在双方交接孩子时,发生了孩子被摔在地上的情况。当时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张某进行谩骂和侮辱,并将其赶走。后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各负50%责任,原告张某承诺给付医疗费3000元,已履行完毕。但在此事件中,被告自2012年10月25日起,在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上对二原告大肆攻击,将原告张某照片贴上网页,谩骂其为黑保姆、故意摔孩子等,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并导致不断有人打来电话问讯,只能关机。原告孙某系张某之女,与此事件毫无关联,也被暴露个人隐私,公开了电话,导致不断有人打来电话询问其在哪里,对此事有什么看法等等,致使孙某无法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到保护,不容侵犯,二被告连续在网上谩骂,不顾事实真相进行侮辱,使二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请求判决二被告对二原告所受侵犯的名誉权、肖像权等予以赔偿:1、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开道歉、消除所造成的影响;2、赔偿张某、孙某被侵犯权利期间无法工作的损失,张某每天80元,170天共计13600元,孙某每月3500元,170天共计19890元;3、赔偿因此侵权事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20000元;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1、范某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侵权均不成立;原告张某侵权行为发生在前,并且逃逸,被告在网上发帖只为寻找其下落,并未侮辱谩骂;原告没有任何精神损害。
三、事实和证据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孙某系母女关系,被告张某1与范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期间,原告张某在二被告家做保姆,照顾二被告之子张某某。2012年10月18日下午,原告张某在将怀抱的小孩交给被告范某时,由于二人疏忽,小孩被摔于地板之上,造成张某某右顶骨线样骨折,右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某某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2012年10月18日至12月7日期间的医疗费等损失,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自愿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张某某相应损失。2012年12月7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641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解决上述纠纷过程中,被告张某1、范某自2012年10月25日起,使用zmc10381、ella8531帐号,在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发布了《摔4个月孩子 无良保姆 张某 事态 最新进展》、《附摔孩子保姆张某本人照片》等网帖,主要内容为描述小孩受伤过程、希望寻找张某及其联系方式及双方纠纷解决情况等,其中,在网帖中公布了张某的照片、电话,并使用了"无良保姆"、"无耻嘴脸"等词语。公布了张某女儿孙某的电话,并提及孙某父母离婚之事。上述网帖引发网友讨论。双方当事人均陈述,上述网帖在发帖后数日内即被删除。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1、范某陈述,在网上发帖系因其子摔伤后无法联系到原告张某,是为了找到张某解决纠纷。原告张某陈述,被告有其联系方式,但事发后因为手机充电器遗落在被告家中、担心被告打骂等原因,确实有手机关机、不敢出面的情况。
四、判案理由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张某1、范某在与原告张某因小孩摔伤发生纠纷后,应采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虽然二被告答辩称在网上发帖系为寻找张某,但其在网帖内容中对原告张某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并公布了张某、孙某的电话、住址等信息,已经超出其抗辩的为寻找张某而发帖的必要限度,故二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
二被告发帖网站为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该贴吧为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信息空间,原告张某生活在大港油田区域,二被告所发网帖已引起其他网络用户关注、讨论,其在网帖中公布了张某的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对张某使用侮辱性词语,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张某的社会评价,导致其名誉利益受损。二被告未经原告张某许可,在网络上公开其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导致原告张某的隐私利益受损。原告孙某与二被告之间并无纠纷,二被告未经许可,在网帖中公布其电话、父母婚姻情况等信息,导致原告孙某的隐私利益受损。
综上,二被告因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二原告人格利益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名誉权、隐私权,侵犯了原告孙某的隐私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某、孙某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应以在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发布道歉声明的形式,向二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关于二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虽有过错,但系在解决双方纠纷过程中为寻找原告张某而发布相关网帖,主要内容是陈述纠纷过程及解决情况,故过错程度与侵权情节均属轻微,二被告的网帖在发出后数日内即被删除,影响范围有限,综合以上因素,酌情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元,赔偿原告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二原告主张因权利被侵犯无法工作的损失,但其提供的孙某的收入证明仅反映了孙某的收入情况,华某某的证明也未直接证明其主张的无法工作的事实,均不具备充足证明力,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张某主张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因二被告并未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肖像,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1、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公开发布向原告张某、原告孙某道歉的声明,发布时间应保持七天,内容须经本院事先核准;
二、被告张某1、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元,赔偿原告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原告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六、解说
本案系利用网络工具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作为新兴技术,日渐融入日常生活,成为快捷方便的信息沟通渠道,网络用户在利用互联网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
本案立案案由为名誉权纠纷。经审理,本案系利用网络工具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结案案由确定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多以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为表现形式,因此,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甄别。《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专门就网络侵权责任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这一案由。因此,对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手段、工具实施侵权行为侵犯他人人格权的,不宜确定为人格权纠纷,而应确定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相应的,处理该类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应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
(二)结合网络侵权行为特点认定侵权责任
互联网作为新兴技术,日渐融入日常生活,成为快捷方便的信息沟通渠道,网络用户在利用互联网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基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在认定过错、侵权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时,应有别于传统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结合侵权行为实施背景、侵权人主观认识、传播范围等因素后予以认定。
关于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被告张某1、范某在与原告张某因小孩摔伤发生纠纷后,应采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虽然二被告答辩称在网上发帖系为寻找张某,但其在网帖内容中对原告张某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并公布了张某、孙某的电话、住址等信息,已经超出其抗辩的为寻找张某而发帖的必要限度,故二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关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二被告发帖网站为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该贴吧为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信息空间,原告张某生活在大港油田区域,二被告所发网帖已引起其他网络用户关注、讨论,其在网帖中公布了张某的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对张某使用侮辱性词语,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张某的社会评价,导致其名誉利益受损。二被告未经原告张某许可,在网络上公开其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导致原告张某的隐私利益受损。原告孙某与二被告之间并无纠纷,二被告未经许可,在网帖中公布其电话、父母婚姻情况等信息,导致原告孙某的隐私利益受损。综上,二被告因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二原告人格利益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名誉权、隐私权,侵犯了原告孙某的隐私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表达自由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讨论的热点,本案将超出必要限度作为认定被告存在过错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对该类型案件中过错认定标准的一种认识尝试。关于是否造成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后果,则重点综合考虑了公开范围、传播程度等网络侵权案件中特有的因素予以认定。
(三)结合网络传播特点合理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孙某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应以在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发布道歉声明的形式,向二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外,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在适用传统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还应注意结合网络传播特点,综合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和侵害后果等因素予以合理认定。本案中,二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虽有过错,但系在解决双方纠纷过程中为寻找原告张某而发布相关网帖,主要内容是陈述纠纷过程及解决情况,故过错程度与侵权情节均属轻微,二被告的网帖在发出后数日内即被删除,影响范围有限,综合以上因素,酌情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元,赔偿原告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二原告主张因权利被侵犯无法工作的损失,但其提供的孙某的收入证明仅反映了孙某的收入情况,华某某的证明也未直接证明其主张的无法工作的事实,均不具备充足证明力,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张某主张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因二被告并未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肖像,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党国华)
【裁判要旨】网络用户在利用互联网时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基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在认定过错、侵权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时,应有别于传统民事侵权责任认定,应结合侵权行为实施背景、侵权人主观认识、传播范围等因素后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