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张某1等网络侵权责任案 网络侵权;名誉权;隐私权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滨海商业公司退休

滨海商业公司退休

大港油田测井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交通局

大港区南开合成材料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交通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港民初字第1511号
审理法官:

党国华

法官解说
本案系利用网络工具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作为新兴技术,日渐融入日常生活,成为快捷方便的信息沟通渠道,网络用户在利用互联网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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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港民初字第1511号
(二)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滨海商业公司退休职工。
原告:孙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滨海商业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张某1,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港油田测井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季某(张某1之岳母),女,天津市河西区交通局退休干部。
被告:范某,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港区南开合成材料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季某(范某之母),女,天津市河西区交通局退休干部。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制审判人员:审判员:党国华
(六)审结时间: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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