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台州创星数码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案 网络服务侵权;扩大损失;通知责任;连带责任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胜权

代理律师:

孙琦

柯飞权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被告台州创星数码港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要求被告采取措施停止侵害的律师函时,有无义务采取相应措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侵权人通知其侵权行为存在后,而未采取必要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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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网络侵权责任
(三)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孙琦,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创星数码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系该公司玉环E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柯飞权,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独任审判员:王胜权
(六)审结时间: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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