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汇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保证合同案 保证合同效力 责任承担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商终字第688号
审理法官:

何敏军

马永飞

洪海波

代理律师:

薛金春

梁宇

法官解说
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保证合同无效后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目前我国商事审判的两大难点。一方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3)台玉商初字第2336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商终字第688号。
2、案由:保证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浙江金汇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法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金春,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
法定代表人:虞颖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为赞 人民陪审员:蔡行宝、陈长金
二审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敏军 代理审判员:马永飞、洪海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