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污染环境案 污染环境罪 有毒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刑初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陈鹏

贺根

林普炽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梁某污染环境的行为属于最高检和最高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的"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应适用该项规定进行判处。主要理由为:
一、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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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刑初字第26号。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一民。
被告人:梁某,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
辩护人:梁峰、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鹏;人民陪审员:贺根;人民陪审员:林普炽。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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