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等故意伤害案 自诉 证据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港刑初字第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0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海霞 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1.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如何凭借间接证据认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虽不能独立地用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当间接证据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完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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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港刑初字第89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黄骅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滨海新区。
诉讼代理人:宋某1,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人:蒋某,女,1963年1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阜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滨海新区。
被告人:刘某,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滨海新区。
辩护人:刘某1,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滨海新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德武;审判员:王海霞;人民陪审员:刘金园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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