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罪 心理态度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商河县人民法院(2011)商刑初字第1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雷鸣

张洪玉

翟淑娟

代理律师:

王鹤亭

王洳宾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
1.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的,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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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商河县人民法院(2011)商刑初字第129号判决书
2.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系被害人之母),女,1925年12月8日出生,农民。
诉讼代理人王某1(系被害人弟弟),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农民。
诉讼代理人王鹤亭,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洳宾,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商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雷鸣;审判员:张洪玉;人民陪审员:翟淑娟。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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