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阳朔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 土地交付 物权公示原则 登记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阳朔县法制办公室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阳朔县人民法院(2014) 阳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对于土地交付,学界存在几种观点:
(一)习惯交付。该观点认为,对于土地的交付,可以在实地踏勘土地,验收用地图红线坐标各拐点,核定土地面积无疑后签字确认或者在土地登记时经四邻指界无异后,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为表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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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阳朔县人民法院(2014) 阳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覃勋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朔县国土资源局。
委托代理人黎某,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阳朔县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阳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晓平;审判员:吕海林;人民陪审员:黄仁权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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